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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 阻断国资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1:01 证券时报

    在明确国企所有者以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上,如何避免某种势力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并不是杞人忧天。郎咸平发出的“狼来了”的惊呼所警告的其实正是这个问题。被他大加挞伐的那些公司是否确实违规操作,是可以通过具体讨论加以澄清的。即使最后证明郎咸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说错了,但如果人们愿意正视现实,就应承认对于国企产权改革的全局而言,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不是一个伪问题。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只有切实加强法律监管,才能切实防止因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国
有资产流失。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体系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相继成立。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如何管人、管事、管资产,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并进行相应制度建设。比如,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如何运营,是否一卖了之,卖给谁,怎么卖等等,尤其需要清晰的思路和公平的规则。

    推进产权有序流动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1日国资委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产权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今年8月25日,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大产权交易所下发《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连续出台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近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行“打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广泛征集受让方。这些规定,对保证产权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重要作用。

    从国资规范急令频发和彻查国企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失的行动中,我们不难读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基本思路。在规范推进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遵循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是:一、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二、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三、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四、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国资委正在在53家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加强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尽管国资委人士称,国资委的药方和最近的行动与郎咸平质疑国有资产流失无直接关联,但“国资流失”毕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就是在坚持改革方向的前提下为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建立游戏规则,并且严格执行规则,及时纠正错误的做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针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规则,让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规可循,这固然是堵住漏洞的根本措施。但与此同时,对于国资交易中已经发现和可能出现的流失现象,绝不能像以前那样以改革允许试验的名义姑息迁就。没有严刑峻法就无法震慑侵吞国资的犯罪行为,也就谈不上胜利狙击国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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