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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即对老股东分红--对这种行为怎么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1:00 证券时报

    有投资者问:宁波东睦(资讯 行情 论坛)对老股东分红的做法是否违规?该公司刚于今年4月19日上市,即在6月26日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对上市前老股东以每股0.85元的高分配率进行分红,而其中上市公告及其公布的其他信息中又未作任何提示与披露,对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该怎么看?

    麻云燕律师:宁波东睦刚刚上市就对上市前老股东高分配率分红,
让人不愉快。可说它违规,当时还真找不到法律依据。2003年9月,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116号文没有对“净资产”一词作进一步的限定。于是,便出现了有些公司在发行前进行申报审查时,不披露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较高的净资产值进而多募集资金;一旦目的达到,不需要计算募集资金是否超过上限的时候,便开始实施面向老股东的高比例分红,即所谓“宁波东睦现象”。

    证监会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2004年5月11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推出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7号,对募集资金筹资额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招股说明书首页应对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进行特别提示,并在‘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章节中披露上市后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派发计划。”有了此规定,拟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以及给老股东分配利润时,就再也无法钻空子而出现“宁波东睦现象”了。

    嘉宾简介

    麻云燕律师曾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证券部负责人。多年从事股证及购并业务。具有证券律师从业资格。经过多年法律系教师以及职业律师生涯,在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具备了较高素质。1999年4月,在全国证券律师业务培训中,被司法部聘请为三名讲授证券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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