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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不当使用“该当何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0:46 证券时报

    威尔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不久前受到深交所的处罚。据威尔科技的公告:7月份,威尔科技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累计用3104万元募集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对外披露信息,违背了招股说明书的承诺,违反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将其行为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将募集资金归还银行借款,这在我们的证券市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募集资金被闲置、挪用、随意变更用途等现象,大家已经司空见惯。所以,当此风蔓延至中小企业板块时,也只是平添几分无奈而已。这也是我们证券市场上圈钱冲动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定位,从一开始就力求避免出现类似问题。8月25日,达安基因(资讯 行情 论坛)、永新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率先披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作出了表率。到现在,已经有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督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此类募集资金管理上的创新举动,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依然属于治标而非治本的措施。于是,威尔科技事情的出现并不让人意外。

    顽疾的形成总是有着深层次原因的。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追溯到《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该条虽然规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大股东优势地位难以撼动的情况下,操控股东大会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之表决并非难事。而且,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后果,只是不得发行新股而已———对于那些存有不良意图的公司而言,钱都已经搞到手了,还担心啥!骗一次钱已够了。

    最近,一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上市公司前次发行的募集资金50%以上与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露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得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显示的货币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合计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此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把募集资金用于主业,集中精力使募集资金发挥效益。但是,该办法对募集资金不当使用行为并未规定更严格的责任。

    笔者认为,募集资金不当使用之所以成为顽疾,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对其缺乏有效责任制约机制。“不得发新股”固然必要,但是,这种责任只是一种向后的权利惩罚,而不是对违规行为本身的纠正和惩罚。举个例子:某公司编造一个项目募集来一笔资金,之后极尽挪用之能事,那么,对这个公司只是不让它再融资是不足以达到惩罚的效果的。除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的或行政的责任外,对这笔资金本身也要进行处理———受侵害的投资者应该有权利要求返还。

    因此,募集资金不当使用的责任制约应包括刑事的、行政的和民事的三个方面,而现在最欠缺的是民事的责任。笔者认为,应围绕返还责任,对募集资金不当使用的行为,相应地建立一套民事责任体系。

    其实,“返还责任”在我们的《证券法》中已有采用,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按此法条的精神进行延伸,对募集资金不当使用行为尤其是恶意违规行为,就应当加以返还责任的制约。

    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的欠缺和不完善,造成了目前募集资金使用上的混乱,助长了恶意圈钱的现象。没有责任就没有制约,明确责任和落实责任,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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