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表决要防止“一基独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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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0:45 证券时报 | |||||||||
    前不久,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要引入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以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话语权。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还是怀疑它的实际效果,认为它解决的是控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没有充分考虑到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已分化
    笔者认为,为防止在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时,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实施私下利益交换而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应给予基金持有人更多的话语权。如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表决前一天,应允许基金持有人在网络上对基金公司的表决打算,实施无约束力的咨询性表决,以此作为基金投票表决时的参考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权于民”。     此外,还应对基金的表决权采取限制措施。比如,整体上把基金的表决权控制在流通股股份的20%或30%以内,对于超出表决权部分的持股,由各家基金按相应的比例削减;或者将基金的表决权控制在参会流通股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内。同时,还应扩大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力量,如搞好投票权的征集工作,让那些信誉好、影响力大的报刊网络媒体、证券机构等也参与到流通股股东投票权的征集工作中来,以制衡基金的力量。     当然,这些只是技术性的措施,要想尽量避免控股股东合谋流通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需要提高控股股东的合谋成本。当前,之所以控股股东的合谋成本低,是因为他们相比流通大股东来说,势力过于强大,流通大股东如基金很难抵制他们的利益诱惑。怎样才能削弱控股股东的势力呢?减少股份比例是重要的途径,而这涉及国有股流通,只有这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流通股的股份达到较高比例,以致于可以通过收购威胁、代理权斗争等方式对控股股东施压时,才可能避免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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