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卫生厅获悉,云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的相关规定已经出台。
云南省卫生厅“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指出: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在财产权、经营权、技术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个人进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的一些政策,例如: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法定的离退休经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此外,民营医疗机构在用人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人事档案可由属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实施意见”鼓励个体私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在适宜的领域中投资,如投资举办口腔、五官、医疗美容、老年病及慢性病护理、康复等专科医院和中医、民族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医疗资源薄弱的农村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王劲松)(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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