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证监会拟放宽IPO缄默 期限制公司上市时无需再沉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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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9:28 证券时报 | |||||||||
    日前,美国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放宽首次公开发行(IPO)“缄默期”的有关限制的议案,并将议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法案一旦通过,IPO公司高管及上市负责人士在IPO过程中将不必三缄其口,投资者也将更加及时地了解到IPO的进展及公司业务的最新信息。 70年来最大改变     此项议案是以5:0的绝对优势在SEC获得通过的。该议案一旦最终获
    尽管“缄默期”一词并未写入证券法中,但根据SEC目前的规定,该期限“自公司提交申请上市登记表起,至申请上市登记表生效止”。而在此期间,公司不得以书面形式向外界透露招股说明书以外的任何信息。     议案建议,允许发行金额在7亿美元以上,或在过去的3年里已发行债务注册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自由地与公众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交流。而对其他公司在“缄默期”期间的限制也有所减少。     议案还建议,允许公司高管向潜在的投资者透露股票发行的进展情况、回应传言、在公司网站发布真实的信息,甚至在电视及纸质媒体刊登促销广告。当然,如果公司刻意推高股价,或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根据证券法其他条款,公司仍将受到处罚。旧规则弊端多     最近,多家大型公司在进行IPO过程中,都曾因为公司高管在“缄默期”对媒体透露了不该透露的信息,给公司的IPO惹了麻烦。     著名的网络搜索引擎Google的创始人就因在公司IPO前接受了《花花公子》杂志的采访,而令其IPO险些被搁置。Salesforce.com的IPO也曾因公司高管接受了报纸的采访而险些被叫停。因此,对公司“缄默期”行为的过多限制也日益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投资者纷纷抱怨,在当今信息时代,这一规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而且机构投资者可以参加公司的IPO路演,详细地询问公司的情况,普通中小投资者却没有这样的特权,这对后者很不公平。 新提案好评如潮     SEC主席威廉·唐纳森表示:“投资者有权在其作出投资决策的那一刻获得真正完全并且准确的信息,而不是事后才知道。”他还表示,这一改变并不意味着整个上市体系的改变,而是对现有上市体系的完善和提升,使信息的披露能够更加及时。     曾经担任SEC委员,目前就职于知名律师公司Gibson,Dunn & Crutcher LLP.的布赖恩对这一消息大加赞赏,他认为,这既增加了公司的自由度,也给投资者更大的机动性。     早在1998年,就曾经有类似的议案被提出,不过最终未获通过。法律专家普遍预期,这次的提案不会受到太大的阻力,毕竟,两年前推出的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已经大幅增加了公司IPO的负担,是时候给IPO松松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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