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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与营运体制需有机结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9:2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单继林

  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取得突破

  国有经济的改革取向已经非常地清晰了,从整体上来说,搞活国有经济就要搞活国有资本,要搞活国有资本,这就要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李保民博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针对出资人缺位这一问题,于2003年组建的国资委从组织机构形式上,明确了其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代言人”,这就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了。“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国资体制改革从一定角度上,冲击了或者促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好事情。”

  李保民认为,成立了国资委,仅仅是往前探索性地走了一小步。国资委成立后,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解决,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够解决的,原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惯性都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除了要替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其自身也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也需要从自身的管理办法、选用人机制和思维转变上不断改进。毕竟在管理上,“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李保民表示,国资委的工作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还有一个必须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即出资人的重大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界限和量化规定。

  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不等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经营企业,应创建其特殊的机制。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说到底就是以国资委的地位、信誉和无形资产承担责任。这样就要求国资委的内设机构、运行规则和用人机制等都要符合自身的职责。

  李保民介绍,国资委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按照《公司法》推进中央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科学地选聘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会成员,依法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董事会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了企业内部董事以外,独立公正的外部董事的来源显然是国资委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资监管和营运体制缺乏有机结合,出资人职责还要再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体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营运是监管的基础,监管是营运的保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营运的合理有效。

  李保民对中国经济时报表示,在当前的探索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资监管与营运没有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监管体系不完整和资本营运主体不到位。

  监管体系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体系中央、省和地市还没完全建立起来,多数地市还没有组建国资委,有些地市国有企业已经寥寥无几,组建国资委无从运作;而有些县区国有资产庞大却无权组建国资委,形成监管的“真空”或拉大了监管的距离。二是国有资产监管的“三层架构”或“二层架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尤其是中间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三是国有资产的横向监管体系没有理顺。

  比如,为监管依据的数据来源是由中介机构提供,而中介费用又是由企业提供的,这就容易导致国有资产营运中问题如果不是遇到重大问题就难以发现,一旦出现问题将是大问题。

  此外,营运主体不到位突出体现在国资委和营运主体两个层面上。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是,不少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剥离上市后,母公司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承担企业办社会、安置离退休员工的控股公司。

  实际上,由于资本运营主体不到位,产权的流动性不能满足,国资营运成本很高,而且,国资监管的基础也没有,真正的国资监管体系不可能有效建立。再加上目前由于企业整体上没有改制到位,还难以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真实主体,这也加大了国有资本运营中的风险。

  各地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探索初步显示,国资委工作重点应放在通过资本营运监管国有资产,而不是就监管谈监管。贯穿在资本营运全过程的监管才是真正的监管。

  “可以说,国资委目前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具体表现在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不统一、不到位上。”李保民说,国资委需要处理和完善与几个重要党政部门的职责关系。

  一是与组织部门的关系。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成立国资委以后,189户中央企业中有53户企业的“一把手”由中央组织部考核、任免。国资委一方面要配合组织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共同探索和解决党管人才的原则与出资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方式。

  二是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现阶段突出的是国有资产的收益上缴和国有资产预算两个问题。财政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职能,与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能应该分开。

  三是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关系。国资委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时,首先要有国有资本的投资职责,并要求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符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目和投资布局。

  四是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如交通、科技、信息产业、文化和教育等部门,《公司法》赋予出资人履行的重大决策等职责,许多仍由这些行政部门行使,应随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等项改革的推进,将这些行政部门行使的出资人的职责逐渐归并到国资委。

  今后3至5年是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李保民表示,今后3至5年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关口,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加快构建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国资委需要对建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和营运体制提出整体设想并做好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制度,为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体系奠定基础。

  对于这一新课题,李保民建议,国有资产的总体框架应按出资关系,建立产权纽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别授权的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代表政府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二是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营运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细化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产权关系。三是政府投资的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托管、联营等方式经营国有资本的各类企业。按照产权经济的原理,分层控制的实质是明确划分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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