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外资企业在华经营进入丰收期
跨国公司外汇获准跨境运营
记者昨天从我省外汇管理局召开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11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广东境外投资额逾3亿美元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进入丰收期,并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必然要寻求出路,创造更大利益。因此,国家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出台,对广东众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他们可以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对中资跨国企业来说,将更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有关负责人称,广东境外投资事业已迅速发展壮大。从广东分局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2年多来的情况看,成效较为明显。截至今年9月,广东辖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企业达130家,国内投资主体申请投资金额合计为3.25亿美元,其中民营企业投资额为1.61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49.54%,国有企业投资额为1.33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40.9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为0.31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9.54%。
跨国公司运营资金有规可循
据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根据新出台的《通知》规定,我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都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内部运营,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但该负责人称,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必须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该负责人强调,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应该是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账户、经营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本报记者 朱桂芳(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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