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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具备优势尚有局限(访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8:14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日前,国际消费者联会(简称CI)2004年度理事会在京召开。来华参加会议的28名代表分别来自23个国家。这是CI自1960年成立以来,首次在中国内地召开会议。理事会后,CI还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以人为本,消费维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

  国际消联的理事们非常愿意借此机会与媒体交流,在日前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他们介绍了CI近年关注的热点、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最新情况等,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年全球“3·15”主题“食品和水的安全”

  据CI总干事朱力叶·爱德华先生介绍,2005年全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将是“食品和水”的安全问题,这是依据世界范围内各种各样消费者的活动而确定的。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先生说,针对食品安全全球活动的主题,国务院已做出了具体部署,要求在今年和明年上半年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整治。中消协将第四季度的主题调整为食品安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市场的监督、检查,并进行食品方面的比较实验。

  中国《消法》优势不少尚有局限

  对于目前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球处于什么水平,有哪些条款较先进,还有哪些条款有待修改完善等问题,国际消联亚太区办事处总干事苏蒂·拉查干认为,首先,国际消费者联会制订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共规定了8种消费者应有的权利,而中国《消法》拓展为9项,这样在具体执行时就会容易得多,有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中国《消法》的执行是与政府相挂钩的,消费者可直接获赔。陈黄穗女士介绍说,在香港,政府处罚违法经营者后,消费者要获得赔偿还要到法院去要求赔偿。苏蒂·拉查干说,第三点是中国《消法》的定义非常明确,将商品的购买者和商品的用户明确地区别开来。这一点在其它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中很少见。

  但是国际消联理事们同时认为,中国《消法》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中国在对消费者个人信贷、个人信誉立法方面较为滞后,这部分需要补充或改进。二是消费者既要知道其应享有的权利,也要知道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消费者义务理念将引进立法之中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向记者透露,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将借鉴国际经验,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对消费者应承担的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承担的义务除了付款以外,还应当包括及时对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到类似的损害。消费者的义务还应包括进行环保、绿色消费,抵制浪费资源的消费行为等,我国消费者目前都没有义务方面的限制。

  中国消费者将共享国际消费比较试验结果

  据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先生称,由于国外的许多商品在国内都有出售,中消协目前正与国际消联商讨一种信息共享制度,将国际消联所做的一些消费比较试验的结果通告给中国的消费者。

  中消协与世界消费者协会的差距

  玛丽莲娜·拉扎里尼女士说,我们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和消费者团体,更应当形成一个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陈黄穗女士认为,中消协相比国外的一些相关组织,其财力、人力资源有些差距。但中消协的成绩是很好的,如果政府能加强对中消协各个省市区域系统的经费划拨以及人力的配制,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是大好的消息。

  武高汉说,实际上差距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方面,中消协与别的国家和香港地区消协组织比较还是有差距;在法律体系上,虽然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在一些观念上,如可持续消费观念,国际消联至少比我国早提出20年。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强调要结合国情学习、借鉴国外经验。

  《市场报》 (2004年10月2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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