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中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被不少人理解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发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
对于新《道交法》的不同意见。
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认定这一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如今,尘埃已经落定,但有关新《道交法》的争议却远未终结。而且,在此次立法的过程中也充斥着前所未有的争端。
路权与生命权的争议刚刚告一段落,接踵而来的又是如何具体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这一问题的争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之际,或许任何争论都是多余的。在目前法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替强制三者险受过是无法避免的。但商业三者险首先是一个追求盈利的险种,为驾驶员分担风险并不是它的目的。在新《道交法》出台之后,其保额并没有相应的变化,根本不足以保障现实情况下的机动车驾驶员。
有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大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由于保险赔偿环节没有理顺,导致了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地激化。对于已经投保的驾驶员而言,他们承担了双重的责任:一方面要缴保费,另一方面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在新《道交法》没有实施前,如果肇事司机不给钱,交警有权扣车,但是新《道交法》取消了交警此项权力。对于不给救命钱的驾驶员,交警只能从道义上予以调解。
在当前法规断档的尴尬时期,机动车、行人和保险公司三方面的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新《道交法》的实施已有半年的时间,但与其配套的《条例》却迟迟不见踪影,不能不说反映了我国立法环节的薄弱。
希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日,会是争论平息之时。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9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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