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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4:4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陈峥嵘

  中小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参与投资取决于其对未来市场的信心和预期,而这种信心和预期的形成来自于现实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由于市场法制建设比较迟缓,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与实物资本的运作相比,证券市场上虚拟资本的运作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明显特征。一般而言,与机构投资者这一强势群体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和加工、资金实力、投资运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风险规避、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天然的劣势,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小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参与投资取决于其对未来市场的信心和预期,而这种信心和预期的形成来自于现实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由于市场法制建设比较迟缓,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证券市场“三公”的基本原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首页曾醒目地写着:“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表明在监管机构看来,他们早已意识到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将其摆在了监管工作中极端重要的地位。监管机构的领导在多种场合的讲话中也反复强调和多次重申这一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可见一斑。

  首先,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可以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投资者直接保护的基本制度,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这依赖于证券监管层、各级法院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者。不仅应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法人,而且要使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由于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没有真正做到诚信勤勉、恪尽职守,造成侵害中小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投资者受自身条件和诉讼费用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这样一个专门机构,由其承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使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督促董事及高管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依法规范、稳健运作。应当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只有保持独立性,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摆布,才能使独立董事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赋予其应有的职权,确保其行使职权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才能让独立董事站在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一边,真正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减少乃至消除控股大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东正当利益的现象发生。当然,权利和责任是相匹配、相对等的。独立董事在享有特别职权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上市公司运作的透明度。除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比如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想投资者所想,急投资者所急,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解答社会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之所在。

  第四,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警察”和“裁判员”。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应当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应当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控,尽量把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应当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各类违规案件,增加违规成本,使其大大超过违规收益,对违规者形成有力的威慑,以逐步减少乃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并逐步建立股权文化。该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没收入。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法所得主要是欺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所得,因此不应当上缴国库,而应当作为对利益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并通过这一良性的赔偿机制,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第六,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单有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投资者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和管理知识,才能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有所意识并自觉采取行动。因此,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工具有一个不断学习、了解和不断提高认知的过程,增强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一种间接保护。

  总之,我国目前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地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已进入务实性的操作阶段。

  “国九条”的颁布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纲领性文件,为推动这一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就进一步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作出相关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对“国九条”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具体细化,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当然,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综合性很强,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所以应当积极稳步地加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研究所)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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