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部分,包括《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等三个附件。
关于货物贸易,补充协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补充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529类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这个附件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补充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补充协议附件2。补充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关于服务贸易,补充协议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补充协议附件3。
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补充协议附件3。
补充协议说明,该协议附件3中有关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补充协议附件3中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此外,补充协议对《安排》附件作了补充和修正,主要是:
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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