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广大房东,如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租金”
本报讯 (记者张家齐)
本报近日接到一位家住朝阳区的业主投诉,这位姓周的业主称,他不久前与北京隆盛
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代理合约,签订合约后10天,该经纪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目前双方为赔偿数额产生了分歧。
据合同复印件显示,周先生于今年9月10日与隆盛公司签订了房屋代理合同。隆盛公司应付给周先生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金按季度支付。如果周先生有特殊情况确要收回房屋,应赔偿隆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以及500元违约金,该条款甲乙双方对等。
隆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签订合同后10天,该公司已告知周先生要求退房,按照合同,公司只需支付违约金500元。但周先生认为,按照正常的交易程序,隆盛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租金,由于当时隆盛公司并未支付,如果终止合同,隆盛公司应该先支付三个月租金,然后再支付500元违约金。
对此,链家经纪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优质房源比较紧张,一些经纪公司为了尽快获得房源,往往会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承诺高额租金,并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如果发现价格偏高难以出手,就会要求业主降价或者终止合同。北京博盟律师事务所袁前岭律师则认为,周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按法律程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经纪公司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就应付给周先生第一季度租金,因此周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袁前岭还表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房东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租金”,并要求把该条款签入合同。《新京报》新闻热线:010-96096333页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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