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中国反垄断法将立足中国国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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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9:3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成立了负责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尚明最近表示,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要体现出中国对外开放的精神。 尚明表示,首先,立足国情,是指立法要考虑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
其次,要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因此,对于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做法和规定,我们应大胆吸收借鉴。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要引以为戒。 第三,体现对外开放,是指立法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之内实现统一和开放,而且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和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 尚明还介绍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立的情况。考察世界主要国家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法定机构,法定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严格统一执法。各国反垄断法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体制上却有各自不同的做法。 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国家由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竞争委员会等。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分别隶属于总统和内阁总理大臣,皆独立从事反垄断执法活动,与一般机关在组成上有所区别,属于委员会制。有的国家则以纯行政机关,这是欧洲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体制,如德国卡特尔局、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分别隶属于经济部长和商业部长。 尽管各国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独立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要求执法工作人员专业化,这些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具有经济学和法律专业方面知识。 商务部成立以来,按照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抓紧《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职责,继续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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