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龙昊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据悉,此举是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持续监管,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建立对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借鉴了部分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建立了一个筛选合格人士、淘汰不合格人选的机制,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高管人员任职前要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对确保客户资产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违反,将被责令停职、撤换、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并处以警告、罚款、撤销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相关高管人员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其高管资格自动失效。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关口前移、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