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金彪
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两部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及物价、卫生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
范和价格调整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等。这意味着治理、整顿药价虚高的新的一场战役又要打响。
据统计,2001年至今,我国已降低了近1000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在15%以上,累计降价总额约300亿元。截至目前,已经制定调整了国家医保目录的一千多种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国家发改委强化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通过治理整顿,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经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两位数涨幅,逐步下降到负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同比分别下降1.5%、3.5%和1.7%。“但由于流通环节的繁琐和暗箱操作等原因,药品价格依然很高,利润空间较大,实际药价与患者的期望值仍然具有较大差异。”发改委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9月份,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出台,增加了医保药品品种,这也就使得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尤为迫切。”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胡善联教授告诉记者,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包含的药品品种增加了,这样有利于同品种之间的自由竞争,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治疗情况,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而最后选择适当的药物。因而医生是否会合理用药将成为患者治愈疾病,同时也是降低医药费用的关键,但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也极有可能会引起药费上涨。
据了解,目前,医药费用支出增长过快,有多方面原因,有些是客观、合理的,如高级医疗检测设备的应用,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的出现,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等,但也有大量不合理因素,如医药购销中存在的回扣、提成、“攻关”、促销等不正之风。这股不正之风已经蔓延到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医药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着“多、小、散、乱、低”现象,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高定价、高折扣已成为推销药品的主要手段。有些企业只改变一下药品的剂型和名称,就将其作为新药大幅提价,目的是为企业违规促销留下空间。一个出厂价只有几元的药品,通过层层加价,到患者手里就成了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其中的奥秘就在于药厂得一块、药商和医药代表得一块,医院拿回扣得一块,医生开单提成得一块,各个环节都从中牟利,这一切都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GMP认证、在药品流通企业开始了GSP认证、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清洁处方等措施,虽然药价虚高的趋势得到了控制,但药价虚高的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有专家告诉记者,药品虚高只是表现,更深层次是由于体制和机制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药品消费和终端销售环节缺乏竞争机制零售环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二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三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四是消费环节还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专家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急需采取整体疗法,除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政策还应推进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生产流通领域要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要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医疗费用约束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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