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药品进出口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
自该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同时,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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