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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开放并非侵犯私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8:42 经济参考报

  北京的饭店、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对外开放将被写入政府规章,《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完成项目。重新修订的公共厕所管理法规将适应现代社会增加不少新的内容,其中涉及的公厕不仅指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厕,而是提出了饭店、旅馆、餐厅等服务行业的公厕对外开放。

  这一新闻披露后,引起了很多讨论,但大家都是围绕公权是否构成对私权的干涉进行
的,并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件事是政府滥用权力的表现。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存在着对政府立法行为的误解,并且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倡导新理念

  很长时间以来,强制力都被认为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认为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但是,近年来,法理学各种理论在表述各自观点的同时却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自下而上的同意性质的接受设计。在这种“接受式”的模式中,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可接受性”,“强制力”则退居于辅助性的次要地位,它仅仅是作为偶尔制裁而出现于法律运行的整体设计之中。大多数人遵守法律主要是因为主观上的同意与接受,而不是因为法律制裁力量的威吓。

  在上述观点被越来越多地得到人们的认同的同时,表现在立法上,就是更多地出现了了一些引导性或倡导性的法律规则,以期在得到人们自觉接受的同时,对社会产生影响。如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等等。就我国当前来看,依法治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已经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法律的强制,而是更多地寻求法律的支持。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国家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有这些发展和政策,都要求法律应该更多更广泛地体现出倡导性的促进性的规范内容,对法律的内容、作用、活动方式以及法律作用的范围的理解都应该更加宽泛,法律的制定者应该在关注广大民众愿望意志的基础上更加广泛地采用立法手段,倡导先进和文明的理念,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就公共场所的公厕对外开放这件事来看,北京市政府将其提到立法的层面上来行使政府的协调作用。就现代社会的法律应该更多地体现出倡导作用这一点来看,其科学性是有法理基础的。只要这种立法不作强制性的要求,应该受到我们的欢迎。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长期以来,企业是否应当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以前人们一直认为企业惟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创造社会财富,而关注社会问题则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在这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承担增加利润之外的社会责任。然而,这一状况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了一些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则有了很大的改观。如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关注并且承担更为广泛的社区、社会责任。现在,连《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商业杂志在给企业排名时也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

  当前,中国绝大多数企业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还缺乏认识,对于增加利润之外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例如,在不久前北京举办的“跨国公司与公益事业”高级论坛上,数十家跨国公司积极参与,而国内的大企业,包括进入世界五百强的大企业却无一参加。而在国内一些为贫困人口、残疾儿童劝募的慈善活动中更多看到的是外资企业的身影,而少见国内企业的身影。中国的企业对于创造财富之外的社会责任或者还处于漠然视之的阶段,或者处于抵制、反对的阶段。要让国内的企业将社会责任化为自己内在的行动,可能还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启发、不断培育的过程。

  实际上,目前很多饭店、餐厅、商场都逐渐开放了内部厕所供外人使用,因为商家们逐渐明白,开放厕所于己无损、于人有利,获得了消费者的好感,树立了品牌形象,最终还是有利于自己,像肯德基、麦当劳那样开放厕所的商家就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

  厕所对外开放,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实际上却体现了企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体现了企业更深层次的社会责任,它透视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立法倡导行为应规范

  政府有责任用立法倡导先进和文明的理念,但这种倡导不是一个泛化和简单化的过程,至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 从功利上看要利大于弊,并以解决突出社会问题为目标;

  二、 对个人某种自由权利可能造成的限制为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所必要;

  三、 这种倡导成为法律能够获得一定程度认为;

  四、 科学民主的调查、分析、论证并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保障。

  其内容应主要定位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涉及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领域。如对网络安全的基本规制、自然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文化领域的必要规制、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等。特别是在社会公德领域,可结合中国道德传统,借鉴法、德、意、美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加强公德方面的直接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治疗冷漠和缺乏社会责任的心态和行为,维护公德和秩序,为弘扬道德风尚提供法律支持。

  当然,法律不能强迫“高尚”,法律仍然只能是“倡导”,并且,这里的倡导也并非无条件,其基本前提就是对自身并无大碍,能为而不为,自己举手之劳而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可能意味着重大利益。

  仅有倡导还不够,法律不但要鼓励、倡导和确认高尚道德行为,而且在法律倡导与实施之间还应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使善行有善果,形成对积极响应法律倡导的人的鼓励和支持。比如,开放厕所带来的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应补偿,这种补偿比另建与维护厕所的成本低得多,也能体现政府的主导责任。或者,对开放厕所的企业加以彰显,比如允许在厕所的指示牌上,写上企业的名字,让企业获得免费的“小广告”,可让企业在利益无损的基础上,参与公共服务,逐渐形成潮流。这才是法律“倡导”所要达成的理想结果。:上海:经营场所超过2000平方米必须开放厕所

  广州:餐馆冷对“卫生间开放”(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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