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尔雅(600107)就发生于1994年底的一项担保将有可能为公司带来1600万元至6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发布了公告,令人格外关注。
然而,记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在1992年6月湖北省国投向海南交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时,并无美尔雅公司的身影,只是在省国投未按时还款,海南交行于1994年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省国投,法院判决生效后,于当年由纠纷双方及美尔雅三方签订的《执行
和解协议书》中,美尔雅才成为担保方。那么,美尔雅为何要趟此混水呢?对此,美尔雅现任董秘许雷华介绍,1991年美尔雅收购黄石市天风毛纺厂时,省国投是天风毛纺厂的股东之一,省国投当时的投资是4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2280万元,为此,美尔雅对省国投就形成2000余万元的债务。也就是此项债务,把美尔雅推到了担保席上。但是,1997年美尔雅上市时,归还了省国投1000万元,并通过省国投购买美尔雅380万股法人股,抵还了剩余的本息。因此,许雷华对公司在已还清了省国投借款的情况下还是被推上被告席愤愤不平。
许雷华表示,我们披露法律专家们的法律意见书,一方面表明,从法律角度讲,在当年三方和解协议未执行完的情况下,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公司将全力调动各种力量,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决心。
担任美尔雅法律顾问的齐钧律师认为,作为借款方的省国投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而在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被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就放弃对原判决的执行,而另行追究美尔雅对三方和解的担保责任,这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这样判决,显然有损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上海证券报记者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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