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11月1日起实施。
该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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