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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自有资金可用于境外成员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记者27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按照《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
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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