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98)47号”文批准,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20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总公司的全资企业红石林业局、露水河刨花板厂、吉林省林业进出口公司、吉林省林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募集设立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8年3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文〔1998〕29号”文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吉林森
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8年4月29日,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吉证监办函(1998)14号”文下达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8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98)47号”文件批复,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筹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吉林省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并经国家财政部“财国字(1998)267号”文批复确认,截止1997年12月31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投入本公司的上述四户企业经营性净资产30,447万元,经吉林省国资局“吉国资企(1998)46号”文批准,按65.68%的折股比例折为2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持有,超过面值部份列入本公司资本公积金。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筹)总股本28,5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0,000万股,占70.2%;社会公众股8,500万股,占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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