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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政策》对外征询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1:5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宫广军 发自上海

  10月26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该《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在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回收以及汽车贸易等方面作了诸多规定。

  规范厂商经销商平等关系

  该意见稿规定,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定其经销数量、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还将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5年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另外,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鼓励二手车流通

  该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将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异地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降低交易、转移登记成本,统一规范交易发票;强化二手车质量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同时,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另外,该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同时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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