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超 实习生 陈晓芬
十年前,为了实现让淮河水在20世纪内变清的目标,1994年6月,原国务院环境委员会召开淮河流域环保执法现场会;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也是我国惟一一部为单一河流水污染治理制定的法规。
十年后,2004年6月,国内多家知名媒体报道了淮河严重污染的情况。淮河治理污染的10年,193亿元的巨额治理费用就像“打了一个水漂”,成果几乎“付诸东流”。
目前,尽管有很多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但淮河流域小、杂、散、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仍然占据相当的比例,污染物排放量大、治污设备老化、管理水平不高、一些企业环境意识淡漠的问题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受经济利益驱动,企业超标排污现象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根本消除,很多企业把治污与企业的发展对立起来,没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
而政府在对待治污问题上,不能只是简单地采取停产、取缔等单一的方法,取缔一个企业,并不能阻止该企业换一个面貌出现,这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淮河流域的企业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过分倚重粗放型企业,靠这些企业的规模赢得效益。因此,政府的中心应该放在转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多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促进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的落后和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完全,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这在发展的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以及资源对经济发展反作用的加强,这种发展模式带来了高能耗高投入的不可持续的隐忧。因此,在这种时候,唯经济论的发展观必须改变,而应该走一条经济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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