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中有一项新规定:今后,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如果具有累计3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或者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公司必须解除其职务,且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相比1998年颁布实施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有五个主要特点: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办法》在规范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的同时,也强化了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制定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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