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57号文批准,由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的焦化、炼油、硝酸铵和聚氯乙烯四个分厂及在建的化肥改扩建项目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经国家财政部财国字(1998)466号文确认集团公司投入本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为33,827.45万元,经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黑国资企字(1998)第7号文批复,该部分净资产按67.99%的比例折成发起人股23000万股,由集团公司持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41号和证监发字(1998)242号批准,本公司于1998年9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7,500万股,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每股面值为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另向公司职工配售1,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3,000万元。本公司于1998年10月10日召开创立大会,1998年10月30日经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2300001100459,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0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焦炭及焦化产品,化学肥料,聚氯乙烯,多孔硝酸铵及石油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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