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而成立的。 1993年3月5日,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3】479号文批准,同意牡丹江水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建筑材料总公司、黑龙江省交通物资公司、黑龙江省达华经济贸易公司、哈尔滨建筑材料总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的方式,吸收社会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组建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发行总股本1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集团公司投入
生产性经营资产价值12,009.95万元,折合12,009.95万股,占总股本的80.07%,其他发起人及社会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以现金方式出资,每股发行价1.30元,其他发起人及社会法人股投入现金1,090.05万元,折合838.5万股,占总股本的5.59%,内部职工股投入现金2,797.015万元,折合2,151.55万股,占总股本的14.34%。 集团公司投入的经营性资产,经黑龙江省资产评估中心评估,并经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为12,009.95万元,以上评估结果,本公司在成立时已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 本公司是生产经营水泥产品的建筑材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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