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10月24日《中国经营报》一篇题为“两学界发难免检制度风雨飘摇”的文章称:近日,频有号称国家免检的产品出现质量“纠纷”,而给这些产品授“免检”牌子的质监部门却一直寡言少语,这种似乎对“政务公开”并不“热心”的态度引起公众的关注,以至于被包裹了层层疑云的免检制度正受到来自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质疑。
有一篇文章说:“质检部门将‘免检产品’作为一种荣誉和特权‘奖励’给企业,但实际上,这种奖励暗含着一个无法克服的逻辑悖论:如果一种产品能始终保持上乘的质量,真金不怕火炼,何须对其实行免检?如果一种产品不能始终保证其质量,对其实行免检岂不是贻害消费者?”其实,一种产品不能始终保证其质量,固不能对其免检以贻害消费者,但“如果一种产品能始终保持上乘的质量”,对其实行免检却并非是全无意义。这种意义在于起码可使这些名牌企业从过多过滥的各项检查中抽身而出,减少不必要的精力损耗,尽心竭力于企业发展与产品升级当中。检查制度对于这些企业没有过大的意义却一定要施行,不但掣肘这些企业的手脚、损耗其精力,也不利于职能部门将有限资源用于对更多不能始终保持上乘质量的产品实行检验。减免不必要的各种检查,还能使企业免受不良执法行为的干扰,给优质企业以良好发展环境。这对于优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并非是不重要的。
免检制度还能起到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作用。产品始终保持上乘质量便能使产品免检而集中精力发展企业,相信不少企业会努力争取,而这种争取是只能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才能如愿的,这样免检制度就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而那些已经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大多也会珍惜到手的荣誉与奖励,在产品质量上更加从严要求。
在企业与产品质量的管理方面,既要对广大企业产品严密监控,又可以对少部分优质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与“奖励”,给它们以一些鼓励与宽松环境。在企业与产品质量的管理上也可实行“分化”政策,即严惩劣质产品又奖励优质企业。这样双管齐下、奖惩分明,管理效果比单纯的惩处会更好。任何工作最怕的都是一刀切,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企业既要加强管理而又不能没有服务意识。对于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要依法惩处,而对于优质企业也不能没有扶助政策。企业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决不仅仅是企业自身,全社会都将从中受益,因而对于优质企业的扶助意识不可无。那种“对产品免检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职责”的说法是对于国家机关职责的狭隘理解,因为国家机关的职责中也应包含有服务与扶助在内。既打击又服务、既惩处又扶助,才是政府与执法部门更应取的履责方式。
当然,认为免检制度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并不意味着对于部分优质企业就应放任自流。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2004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及其企业名单,489家企业的产品被授予免检资格,但首批产品免检企业的37家失去了免检资格。免检制度颁发的免检资格并不是永远有效的,这样就既鼓励了优质企业而又防止了制度的负面效应。(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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