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锁定五大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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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2:46 上海证券报 | |||||||||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资格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体现分类监管的原则     二、必须建立股票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
    三、要求建立股票池制度和禁止投资制度     四、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范围和比例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放宽的原则     五、要求对传统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分帐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按保险资金帐户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股票投资比例等,体现了保险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分开的原则     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政策终于水落石出,这是保险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国九条"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改善国内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效益,增加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完善市场投资者结构,引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保险业人士认为,《办法》内容全面、详尽,规则明确、具体,涵盖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资产托管、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其中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对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资格条件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委托投资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直接获得股票投资资格,不需审批,这肯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对保险资金进行集中专业运作的模式是成功的。     二是必须建立股票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这一规定借鉴了基金公司、社保基金的现行模式,也吸取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经验教训。托管制度是花很小的成本,保证财产安全完整、交易合法合规的制度安排,在国际和国内都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种资产管理制度。     三是要求建立股票池制度和禁止投资制度。《办法》认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具备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明确禁止投资ST公司、最近一年度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业绩严重下滑等7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 A股;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四是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范围和比例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放宽的原则。根据目前的规定,保险公司用于直接投资股市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投资范围仅限于 A股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及可转债。这样的设计符合当前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水平和资金运作的需求,也为今后灵活调整预留了空间。     五是要求对传统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分帐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按保险资金帐户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股票投资比例等,体现了保险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分开的原则。     鉴于保险资金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资金,不仅关系着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而且承担着社会保险保障的功能,对资金安全性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因此,《办法》中与此相关的规定也就更加详尽、明确和严格,这充分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上积极、稳健、务实的态度和高起点、高标准的严格要求,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积极稳妥地开展股票投资业务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业内人士也提出一些不同看法,集中体现在禁止投资7类股票的有关规定上。如有些概念不易界定,如何判断"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或上市公司"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业绩大幅下滑"可能是季节性波动,如去年因为非典影响,许多航空公司发生严重亏损,但这并不表示这些公司就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还有"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是指曾经达到过,还是指到投资当时的累积涨幅,都不明确。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对《办法》未提及 B股投资、保险公司是否可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投资法人股和国有股等表示遗憾,他们认为,《办法》可能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处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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