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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重大修改:企业破产须先还职工工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0:54 金羊网-新快报

  企业破产须先还职工工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据悉,《草案》做出了一项重大修改,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破产企业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

  新快报记者 陈龙

  职工利益优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注重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按照原来的《草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草案》时认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草案》修改后规定:“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

  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草案》的这一修改受到许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周玉清等委员表示,职工的工资权益和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许多群众要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工资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担保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应该考虑到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所以把拖欠职工工资等放在第一顺序清偿是完全正确、必要的。

  一些委员表示,应把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列在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列入此范围。

  然而,部分组成人员则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制度

  在《草案》中,中国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国外存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如美国在安然破产案和美国联邦航空公司破产案中都启用了破产重整程序。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草案专门设章对重整制度做了详细规定。专家认为,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目的在于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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