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
深圳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就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作出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各种重大事项均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而员工补偿安置方案、股权设置方案和用于安置员工的资产处置等事项更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10月24日新华网)
可以说,深圳给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赋予了在事关职工重大利益事项上的否决权。这种否决权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们常说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但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恰当,因为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即所有者(股东)是全体国民,具体企业中的劳动者仅仅是全体国民的一部分,当然不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全体国民委托政府设立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原理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企业雇员的普通职工,并无“重大决策”权利。
但是,强调“股东收益最大化”、“股东利益至高无上”,把职工看成是为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根据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变动随意组合的生产要素,是企业的外生变量而不是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念和做法,对职工利益十分不利。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权利的事件十分突出,不少企业改制中,职工毫不知情,个谈不上发言权,职工在一夜之间沦为失业者的事,并不鲜见。作为企业最为利益相关者的职工的利益,被忽视了。
职工是企业的真正利益相关者。虽然在某些方面,作为雇员的职工与雇主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但是,企业的兴衰与职工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美国著名企业家罗伯特·伍德(RobertE.Wood)给企业各权益主体排序时曾一直将股东列为最末一位,其理由是企业员工和客户的正当权益若不先行保证,企业投资报酬的估算和利润最大化便无从谈起。而英国著名法学家戈沃(L.C.B.Gower)指出,在现代企业内部真正与治理机构打交道的权益主体是企业职工,而不是股东,尽管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是员工们为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度过他们大半生时光。这种情况,在中国国有企业中更是如此,不少国有企业的职工,不少是终身在一个企业中工作的。企业的任何决策(包括改制),首先会对这些职工带来影响。
既然雇员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那么,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中就应该更多的考虑和听取员工的意见。西方国家公司制治理正在走向民主化,利益相关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例子越来越多。而从我国情况来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经济民主本来就有传统。在传统企业组织模式中,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机构,是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职工代表大会在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上拥有否决权对于维护职工利益意义重大,这个问题需要制度保障,而制度的基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本身处于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尴尬状态,这显然是一件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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