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
国有资产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制度安排能否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运行规律,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能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取决于国有资产法律的制度安排的正效应。因此,建立一个怎样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的效用发挥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在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国有资产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作为一个政治主权概念不可能亲自行使所有权,需要一定的国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需要确定所有权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机构的权限职责、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等,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组织管理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管理关系由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有利于从法律上保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第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不应是一种静态的所有权保护,而是需要通过国有资产在一定经济领域的流转,获得数量上的增长和质量上的提高。而在利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产及权利归属的界定与登记,资产的评估与统计等,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由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清晰,保值增值。
第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其运营本身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必须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需要。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规划、布局,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的收益等方面具有指引作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关系。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关系由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率。
第四,国有资产监督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鉴于国家的属性,寻求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代表和代理者是必然的,但由于代表和代理的具体实施者为一定的自然人,而人的利益和机会本性的存在,使国有资产时时面临寻租者的风险,因此,对国有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是必须的,在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经济关系由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决定于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由于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对象认识上的不同,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呈现不同的模式分歧。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安排的认识会趋向一致。
笔者认为,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国有资产管理法都是以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的经济关系结构决定了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安排。这个框架大致为:
第一,国有资产组织管理法
国有资产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
第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登记法、国有资产统计及经营状况评价法、国有资产评估法等
第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法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法、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国有资产交易转让管理法、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等。
第四,国有资产监督法
国有资产监督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有资产监督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法等。
第五,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的属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特殊性。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渊源
国有资产管理法渊源是指国有资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是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主要标志。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纲领性意义。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行政性法规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中,此类法规是大量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条例》等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和指示。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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