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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规定规范券商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07:12 深圳商报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宋华)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持续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分6章46条。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
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

  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相关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通过严格任职资格管理,让有足够胜任能力和良好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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