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限于下列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投资方式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
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股票比例
1、总量。总比例目前暂定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截至2004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001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如果在年内入市,则资金总额在360亿元,到了明年,资金总额将增加到600亿元以上。
2、单只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3、具体比例。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投资账户比例
《办法》规定,不同的账户,投资比例的上限不同: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另外,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投资可转债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进行债券转股之后,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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