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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外企和经营合作各方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进口税的分类指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8:14 商务部网站

  越南贸易部2004年8月26日第07/2004/TT-BTM号通知关于根据2003年3月19日政府第27/2003/ND-CP号决定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对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外资企业,自开始生产起5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进口税的具体分类指引根据2000年7月31日政府第24/2000/ND-CP号《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根据2003年3月19日政府对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号《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修改补充的第27/2003/ND-CP号决定;经与相关各部委协商后,贸易部就对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自开始生产起5年内免征生
产原料、物资、零配件进口税事宜作出如下分类指引:一、总则1.运用对象和调整范围1.1.根据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成立的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中合作经营各方(以下简称“企业”)并获准投资以下领域和地区的可自开始生产起5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进口税:--投资项目属于2003年3月19日政府第27/2003/ND-CP号《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27号决定”)附件1第1部分规定的“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投资项目属于第27号决定附件1第三部分第1条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目录”。--投资项目属于第27号决定第一条第10款规定的机械、电力、电子零件和配件生产领域。1.2.按BOT、BTO、BT合同形式投资项目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免征进口税事宜则按照政府1998年8月15日颁发的在越南外国以建设-经营-移交、建设-移交-经营及建设-移交合同形式投资的第62/1998/ND-CP号规定执行。1.3.本通知不适用于投资项目中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工厂运行期间的替换零配件和消耗物资。2.词语解释2.1.生产原料:指在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通过加工、制造、直接加工构成产品的原料。2.2.物资:指生产过程中为制造产品使用的、但不直接构成产品的材料。物资不包括完善产品的包装材料。2.2.零配件:指用于组装产品的进口机器、半导体、电子散件。3.享受免征进口税的条件3.1.符合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产品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投资地区属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目录”;--投资项目属于机械、电力、电子零件和配件生产领域。3.2.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不在计划投资部每年公布的“国内能生产的原料、半成品目录”之列。3.3.对于投资许可证有出口率规定的项目,如果连续2年未完成出口率将不免进口税,如果那年按规定达到出口率,则可按年退还进口税。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只能在出口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之后方退还进口税。3.4.属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目录”投资项目,同时又在不同地区有多个生产厂家,只能依据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进口税。4.免征进口税的起始时间以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确认的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的时间为准。二、免征进口税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分类1.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1.1.生产、加工产品出口率达80%以上--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1.2.利用国内原料加工农产品、林产品(木材除外)、水产品,产品出口率达50%以上--食品辅料;--加工产品使用的化学原料。1.3.生产各类经济效益高、质量好的新种子--苗种、种禽、种蛋、籽种;--饲养种禽的饲料;--兽药;--植保药;--化肥;--培养种苗、种禽的化学材料;--培植种苗、种禽环境的材料。1.4.农、林种植和水产养殖--种苗、种禽、籽种、种蛋;--饲料;--兽药;--植保药;--化肥;--培养种苗、饲养物的化学材料;--种植和养殖环境材料。1.5.生产高级钢、合金、有色金属、特种金属、钢坯、熟铁;炼钢--生产高级钢、合金、有色金属、特种金属、熟铁的有色金属坯和钢坯;--炼钢用的金属矿、铁矿;--冶金用的各种助?物质和辅助材料;--外敷材料;--加工和生产中使用的防锈和防火材料。1.6.生产油气、矿产、能源开采领域中的机械、设备、散件等;生产大型起重设备;生产金属加工机床、金属冶炼设备;生产医学中分析技术和萃取技术的医疗设备;生产食品中有无毒质的检验设备;生产废物处理设备--制造各种坯材、板材、线材、圆盘、管材的金属;--组装产品的构件、机械部分及配件;--镀材、各类漆、隔热、绝缘材料、焊接材料;--各类抛光材料、隔板材料、防火材料;--电子零件、用于安装调控的电子零件和其它完善产品的零件。1.7.运用新技术生产信息、通信设备;生产高技术工业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各种坯材、板材、线材、圆盘、管材的金属;--组装产品的构件、机械部分及配件;--镀材、各类漆、隔热、绝缘材料、焊接材料;--半导体材料、脉冲电路板;--焊接材料、连接材料、外敷材料、辅料;--产品外壳材料(金属或塑料)、导线;--各类抛光材料、隔板材料、防火材料;--电子零件、主机板、电路板、电容器、微处理器(CPU)、电子集成器(IC)、电阻、感应器、电缆、信号线、光缆、显示器及其它组成产品的零件。1.8.生产新材料、稀有材料;运用于生物学的新工艺--生产新材料、稀有材料的原料;--生物学、营养基原料;--用生物技术生产产品的原料--用于生产中的化学材料;--制造培养基的材料。1.9.处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处理废品--处理废品、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各类化学材料;--处理废品和污染的微生物原料。1.10.生产抗生素原料--生产抗生素原料的有机、无机化学物;--培养抗生素的细菌;--细菌培养基;--从细菌培养基中萃取的物质。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对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免征生产原料和物资进口税,不免零配件进口税。三、生产机械、电力、电子零配件的投资项目3.1.生产机械零配件--制造各种坯材、板材、线材、圆盘、管材的金属;--镀材、各类漆、隔热、绝缘材料、焊接材料;--组装成以下产品的零件: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发动机、传动器及变速器;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发动机、传动器及变速器的零配件;精密机械产品的零配件。3.2.生产电力的零配件用于生产发电、输电和配电设备的零配件(包括发电机组;配电设备、电力输送和变电站设备)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免征进口税:--制造各种坯材、板材、线材、圆盘、管材的金属;--化工材料、镀材、各类漆、隔热、绝缘材料、焊接材料;--输电金属线;--抛光材料、隔板材料、防火材料;--用于组装上述电子设备机械的调控和运行部分的电子零件、电子零件板、显示器。3.3.生产电子零件--半导体材料、电路板;--焊接材料、连接材料、外敷材料、辅料;--电子零件、主机板、电路板、电容器、微处理器(CPU)、电子集成器(IC)、电阻、感应器、半导体、电缆、信号线、光缆。三、组织实施1.调整、补充和公布目录根据实际条件或各专业管理部的建议,贸易部对本通知第二部分规定的逐个投资领域免征进口税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目录的补充和调整进行公布。2.确定免征进口税的手续2.1.贸易部是本通知规定中各企业每年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免征进口税的确认机关。2.2.建议确认免征进口税的材料:--企业的公文并附建议确认免征进口税的生产原料、物资、零件目录。--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提交时提供);--生产部分的经济技术说明书部分复印件(每年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功率、支出);--使用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定额;--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对项目开始运行时间的确认文件(第一次提交时提供);--上一年年进口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落实报告(专指已运行一年以上的项目);--对于有出口比例规定的投资许可证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第二个生产年度以后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前些年营业总额和出口金额的确认书。2.3.对于企业建议免征第五个生产年度的进口税,除上述2.2.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企业还需补充上年库存的免税进口的生产原料、物资、零件的报告。2.4.自第27号决定生效之日起,若企业未得到贸易部确认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进口税,则除提交上述2.2.点规定的材料外,企业还需补充其已进口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目录。3.免征进口税确认建议的答复时间自收到齐全材料15天内,贸易部将出具确认或不确认免征企业进口税的报告。在不确认的情况下,贸易部要在答复企业的文件中说明不确认的理由。四、违规处理和执行效力1.违规处理若企业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追缴全部已获免征进口税税款,并依据违反的程度进行行政处罚或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执行效力2.1.本通知自公报刊登之日起15天后生效。2.2.本通知取代贸易部2001年12月4日第26/2001/TT-BTM号通知第一部分第1条第2款之规定和贸易部2000年12月15日第22/2000/TT-BTM号关于指引执行政府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号《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关于外资企业出口和其它贸易活动的规定》的通知。贸易部副部长黎名永(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译—2004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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