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民间投资城建与特许权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06:35 经济参考报

  1、 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哪些城建项目

  基础设施市场准入的控制权,有些在中央有些在地方。中央政府掌控的领域主要是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近年来民间资本实际上取得的突破,基本上集中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掌控的领域,如道路、水务、公交、燃气等。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民间资本最现实的选择仍然是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基础设施,即永久性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公共工程(大坝、灌渠和道路)以及其他交通部门(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另一类是社会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文教、医疗保健等。

  要说明什么是与民间投资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则需要对上述内涵作一些剔除。第一,从地域范围来看,凡农村的和城间的基础设施均不必计入,如灌渠、城际交通等。第二,从资本关系来看,凡由中央政府投资并经营的基础设施均应扣除在外,如铁路、电力(热电厂除外)、电信(用户驻地网除外)等。第三,从产权关系来看,由于长期以来混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概念,受“全民所有制”理念的误导,政府的资本、企业至今尚未做到“产权清晰”,“你投资,我拥有”的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投资的某些资产可能不属地方政府所有,例如城市配电网;原属中央政府的资产也可能交给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例如机场。民间投资关心的是哪些基础设施可以由地方政府决策准入。

  根据以上区分,民间资本有希望进入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有:

  1. 经济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供水排水、供燃气、供热、公园、环卫设施、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系统、电信的用户驻地网等;

  公共工程:道路、桥梁等;

  其它交通:地铁、城市交通、港口、码头、机场等。

  2. 社会基础设施

  幼托、学校、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医院诊所等。

  但是以上所列仅只是目前的情况。一方面,民间投资具有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的特点;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城市政府不仅有了“不求所有、只求所在”的开放意识,而且有了“保护公民合法所有权”的信用观念。情投意合,两相情愿。2、城市化对基础服务的巨大需求

  在城市基础领域,对民间投资的巨大需求将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现有城市人口的需要;第二,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将不断扩充基础服务的对象;第三,许多基础设施中的政府资本将会减持、退出。归根结底,这些机遇都是源于高速推进的城市化。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经济结构的空间调整或横向调整。一些较低层次的结构调整问题,例如农村经济结构、农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文化教育结构、生育人口结构、城市结构等等,只有以城市化为基础来讨论才更有战略意义。城市化带来的需求结构的巨大变化,将彻底打破许多商品及服务低水平的供求均衡。城市化引发的所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的重新配置,都将向合理化、集约化的方向进行。

  对于城市化,长期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一直逆规律而行,采取禁止的态度(“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之类),后来又改为限制的态度(“发展小城镇”之类),致使我国的城市化远远落后于工业化,城市人口比重属于全球最低之列。按照国际通行的口径来比较,我国农业人口比重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高于非洲平均水平,高于印度、印尼等人口大国。

  实际上,中国的特色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口住在农村但并不从事农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按城乡划分的乡村总人口比重为60.91%,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为50%;这大体上可以反映出,农村的非农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

  中国的另一特色在于“城市”主要是行政范围而不是产业区划,因此所有“城市”中或多或少都有乡村,都有农业人口。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北京,其农业人口比例(8.5%)仍然高于全欧洲的平均水平(8.2%);至于重庆,则完全是个农业“城市”,乡村“城市”。

  从1985年到2002年,我国城镇人口平均每年递增4.2%,这反映出城市化的速度;城市建成区面积平均每年递增6.2%,其高出城镇人口增长率的两个百分点,反映出城市化的质量不断提高。假定在实现全面小康之前能够一直保持这样的速度,那么2020年的城镇人口将达到10.5亿人,比2002年(5.02亿人)高出一倍还多;2020年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可达到7.7万平方公里,比2002年(2.6万平方公里)高出将近两倍。即使如此,全面小康之际的农村人口仍约占总人口的25%,仅相当于目前伊朗、蒙古、墨西哥等国的水平,或1990年时南美洲的平均水平。

  增加一倍的城市人口,增加两倍的城市建成区,这就是城市化的浓缩内涵。如此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必然要依靠数额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作为支撑,民间资本大有用武之地。3、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

  “要不要”让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对于各级政府来说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但是“能不能”使得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则仍然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改革力度,因为这要涉及到诸多的制度建设,绝不是只靠领导表态就能解决的问题。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为了大面积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投资,政府方面需要采取法制化的、规范性的措施,也就是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政府需要从项目审批制度走向特许权经营制度,特许权制度包括法规与合同两个层次。

  特许权(concession)经营与特许(franchise)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有契约关系,特许人提供拥有产权的商业技术和经营诀窍并对受许人进行培训,受许人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典型例子是连锁店。特许权经营则是政府对特定产业的一种规制手段,以特别授权的方式批准所选派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典型例子是银行业的准入、美国禁酒时期的酒商许可。

  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别行政许可,由民间资本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获取回报。广为人知的BOT(建设-经营-移交),就是特许权经营的一个具体类别。此外还有其他20多个类别,如BT(建设-移交)、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特许权经营是没有固定程式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发展出许多品类。

  特许权经营在发达国家中已成常例。1994年开通的、目前世界上投资最大的(150亿美元)竣工项目--英法海底隧道,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我国在八十年代完成的BOT项目--由香港和合公司(胡应湘)建造的广东沙角B电厂,是发展中国家特许权经营的首批范例之一。

  很多类基础设施曾经长期由政府垄断,在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垄断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为了吸引民间投资,就需要废除一些旧的法律条文,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形成特许权经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明确特许权项目的性质、明确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明确政府的规制、明确特许权授予程序及一般性原则等等。4、从项目审批制度走向特许权经营制度

  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根本性制度是审批制度。政府资本即使在一些竞争性领域也能保持垄断,排斥民间资本,这往往不是依靠法律法规,而是依靠审批。例如,民营的吉利轿车能够问世,当然是由于浙江省计委批准了汽车厂项目;但很长时期内吉利轿车都属于黑车之列,这又是由于国有的汽车行业协会不批准它进入汽车目录。

  这种以审批为基础的对民间资本的排斥,不同于国外以法律为基础的政府资本的垄断,所以在中国出现了市场经济国家所没有的垄断新品种:“行政性垄断”。

  基础设施原属垄断性领域,以“不予审查”、或虽经审查但“不予批准”的方式阻碍民间资本进入,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一旦某个项目确实需要民间资本的话,也只须在项目审批时“松绑”就可实现,似乎没有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的必要。所以我们看到,中央职能部门所做过的相关工作,只是原对外经贸部1994年发布的《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4月联合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文件虽然是针对基础设施项目,但只限外资,内容也是强调外汇管理、项目审批、计划审批等,没有多少特许权经营的内容,早已失去指导意义。

  本来,在广东沙角B电厂走完了BOT的最后一步--移交政府之后,在包括日照电厂、山东中华电力等一系列项目的合同签订之后,特别是在原国家计委亲自操作了广西来宾B电厂的项目融资商务程序及谈判之后,完全有可能提炼出大量共性的内容,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特许权经营法规。但是很遗憾,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显然比对制度建设更为热衷,所以长期维持着有特许权项目而无特许权制度的局面。

  制度欠缺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弊病之一,就是使得本可以在宏观层面上公示、明朗化或解决掉的问题,却在一个个的具体项目上反复出现,引起争执,费时费力,难以形成共识。西气东输可以看作是基础设施项目(管道运输),国家宣布欢迎外商投资、甚至欢迎外商独资,也确实有一批外商兴冲冲前来洽谈;但直至管道即将建成(2004年10月)之际,仍然未能达成特许权协议,外商也已经退出殆尽。从反映出的分歧来看,多为制度性问题,本不必在项目商务谈判的层次上去讨价还价。

  上行下效。对于城市基础设施,一些城市政府也是习惯于通过项目审批来授予特许权,一般是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来确立项目及项目公司。问题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是一个长过程,遇上政府换届或文件清理,当初的红头文件未必能够保持效力。此外,一些需要有详尽描述的内容,如价格调整、政府规制、市场保证等,很难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阐述清楚。

  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涉及的行业面窄、特许权品种少、片面强调政府权力,不像特许权经营制度,倒像是“条条干预宣言”。5、特许权经营制度应该包含两个层次

  就特定城市的特定领域而言,特许权经营制度可能以相对简单的方式来建立,例如可以由政府直接与民间资本签定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利益等。典型的例子如香港在电力建设方面的特许权授予文本,全称是《香港政府与下列公司达成的管制计划协议: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埃克森能源有限公司、半岛电力有限公司、九龙发电有限公司、青山发电有限公司》,简称《管制协议》。此后这5家公司在香港新建、改造任何电力项目,都不需要再与政府签其他合同了。

  但是我国有4个直辖市、275个地级市、381个县级市,这些城市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各不相同,每个城市又有许多门类的基础设施,所以不太可能都用合同范本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建设。一般地来说,对于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建立起包含两个层次的特许权经营制度。

  第一个层次,由省级政府(或地级市政府)颁布关于特许权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建立起较高级别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范,同时又具有较好的透明度。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特许权经营法规,其开创性意义自不待言。

  第二个层次,有了法规和体制基础之后,具体到每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由城市政府和民间投资者签订特许权经营协议,以合同的方式确保项目的商业化运作。除了关于工程规范、服务质量等因项目而异的内容之外,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商务、财务、法规的条款,其基本宗旨可概括为尽可能提高项目经营条件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也就是规范项目的盈利。

  总之,为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关键问题不是加强审批或放弃审批,而是建立起特许权经营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政府层面的法规和项目层面的合同,两者不可偏废。[相关文章]《特许权经营法规的基本框架》[相关文章]《 产业整合期盼民间资本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纯情刀郎
情人、冲动的惩罚
动画梁祝
中国神话爱情故事
雅韵国粹
水墨精华国粹雅韵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