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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二审稿缩小调整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10:00 上海证券报

    备受关注的破产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较今年6月份的一审稿,二审稿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缩小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将一审稿规定的适用于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修改为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昨天在向大会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法律委对相关意见研究后认为,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
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须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对此,目前各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条件也不成熟。因此,草案二审稿建议将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蒋黔贵还介绍了草案的其他修改情况,包括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为了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增加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为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处理破产事务,二审稿草案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范围和期限,二审稿草案修改为"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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