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控(600691)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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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2004年10月20日向董事会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行长) 被告: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明(董事长) 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依据: 原告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称: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向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年息6.903。贷款到期后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归还,特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归还到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2、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法定代表人:蒋志浦 被告: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明 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依据: 2003年9月22日,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公证书,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9月24日至2004年9月23日。因借款逾期未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2004年10月9日向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将于2004年11月2日9时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开庭。 2、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都江堰人民法院于10月1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仍处于不正常状态。上述判决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不良影响。现本公司正同银行有关方面积极协调,力求妥善解决,避免公司经营形势进一步恶化。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诉状、执行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