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驾驶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李某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袁某与李某各负同等责任。死者李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诉诸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某和肇事车辆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5000元。诉讼中被告袁某和车主以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提出辩护称自身作为被告不适合,一是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方,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其次是与车主签订的第三者责任车辆保险合同属
于一般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人也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判定被告袁某应对原告方的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148440.49元,因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直接赔偿10万元给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袁某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证券报王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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