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融资流行私募 法律挡道风险增加被迫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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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8:52 证券时报 | |||||||||
    由于实施严格的监管法律,中国公司赴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风险相应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绕过法律障碍而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在美融资。     2004年,美国《 萨班斯·奥克斯雷法》开始生效。今年5月,美国投资者又对上市没多久的中国人寿发起集体诉讼。这使得作为美国重要上市资源的中国公司对美国股市望而却步,纷纷转而选择欧洲及香港市场。
    但中国公司并未因此放弃美国投资者手中的资金。他们利用144a私募条例,通过私募的方式直接向美国的大型机构投资者销售股票,绕开了美国证监会(SEC)和《 萨班斯·奥克斯雷法》的监管。     据统计,自2003年1月至今,有10家中国公司在香港进行一地上市,共筹集资金2.5亿美元。其中,有9家公司利用144a私募条例直接向认可的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售了股票。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的合伙人吉姆·威肯顿透露,通过这样的方式,公司最多可以向美国投资者发售25%的股权。     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尼尔·托裴也表示,“很多考虑两地上市的中国公司高管现在都说:《 萨班斯·奥克斯雷法》和上市后可能面对的法律诉讼都让我有些紧张。”     144a是SEC制定的一项法律条款,该条款禁止公司向美国的个人投资者推销自己的股份,但允许公司及承销商对部分美国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小范围的股票销售。发行方无须向SEC提交财务报告,公司高管也不必遵守《 萨班斯·奥克斯雷法》的签名要求。     威肯顿建议外国公司选择在美国上市之前要三思。过去,海外公司在美国上市好处多多,交易流动性好,投资者众多,而且是件很荣耀的事情———包括上市首日在万众瞩目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鸣开市钟。现在,在美国上市的风险已经超过了它带来的好处。经验表明,在美国的海外公司遭遇集体诉讼的概率有1/10。     据悉,中国外运原本打算在香港和美国进行双重上市,但最后取消了在美国上市的计划。公司随后在香港上市并利用144a条款直接向美国投资者发售了价值合共3.99亿美元的股份。另外,最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也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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