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阳
县长的选举可不可以实行“海选”?退一步讲,县长候选人的产生可不可以实行“海选”?这些问题可以作为制度方面的探讨,但对照现有法定程序,答案则是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县长只能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候选人是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提名或人民代表十名以上提名然后确定的。
齐齐哈尔市“海选”县长,把“提名权”交给“群众”,明显是对上述法定程序的视而不见,而事实上,所谓“海选”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海选”,所谓“群众”更非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其“海选”的过程如下:“由‘用人单位’——富裕县的中层以上干部,现场提问、民主测评、当场宣布结果,‘海选’出第一轮6名候选人,再经过差额考察等程序,最后选出。”(见10月19日新华网)“差额考察”是什么“程序”,又由谁“考察”?“最后选出”是不是还要走一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过场?报道原文如此,语焉未详,从中让人有一种感觉——在县长的产生过程中,富裕县人民代表大会被绕开了,或者成了摆设。
这是一个看似“民主”的过程,但将一县之长——县级人民政府长官的提名交给“中层以上干部”亦即政府部门的官员们来提名,抛开程序上的不合法不提,也实在有违“民主”的实质。政府岂能由政府自己产生?“用人单位”的说法虽然形象,但一个“县长”的“用人单位”应是全县人民,而不是“政府”,更不是“政府”中的“中层以上干部”,“富裕县的中层以上干部”竟然成了县长的“用人单位”,对用谁不用谁自己说了算,这不是很滑稽吗?“人民”的位置在哪?“权力机关”的位置又在哪呢?
依照法定程序,县长经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后,将负责组织政府包括对政府各部门长官的提名、任命,这些各部门的长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层以上干部”,而富裕县的做法却相反——县长竟然是由“富裕县的中层以上干部”提名的。
所谓把“提名权”交给“群众”,这里的“群众”也似是而非,“群众”总是相对于“干部”、相对于“政府”而言的,而“中层以上干部”是“政府”的“中层以上干部”,显非群众。从法律上讲,富裕县的选民已将选举县长的权力通过对县级人大代表的直选赋予给了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赋予给了“富裕县的中层以上干部”。选民将提名、选举县长的权力赋予给人民代表之后,即使是选民自己也已不能直接行使提名、选举县长的权力,更遑论“富裕县的中层以上干部”呢?
“把提名权交给群众”,作为干部任用的改革举措,其思路是好的,但这种好的举措,目前却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从报道中可知,富裕县的县长“海选”是在齐齐哈尔市市委主导下实行的。给人的一种感觉是,齐齐哈尔市有关方面不仅缺少对程序的尊重,甚至缺少对形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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