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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开展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细则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细则,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为: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记者毛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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