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
不久前,许多英国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登了一条石破天惊的“泰坦尼克号”沉船阴谋论:在“泰坦尼克号”沉没事件中遇难的1523名乘客和船员并不是死于“天灾”,而是一起“船只保险诈骗阴谋”的不幸牺牲品。
对于英国学者的这个论断,我们也许可以一笑而过。然而,当我们面对全球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因为保险欺诈而被告上法庭时,我们不得不开始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抵御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
其实,保险欺诈从保险业产生的第一天就已经存在了。哪怕是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在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
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追求经济利益的愿望日渐迫切,保险欺诈也不再仅仅发生在投保人身上,不少保险方也开始“涉足”保险欺诈。Marsh保险经纪公司是一例;如果英国学者的论断正确,那么白星轮船公司也是一例。
然而,不论保险欺诈增势有多猛,如何预防才是关键所在。
在不能约束投保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对保险人而言,最重要的两道关口是核保和理赔;此外,保险机构的经营制度、资金运营制度、代理制度等都是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的保证,这些制度不能实行如同虚设,必须有人监督实施,因此美国建立了保险欺诈局;当然,投保人的自觉防范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
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却也不免沾染上一些不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坏习性。如何从Marsh保险经纪公司身上学到些,从美国保险业监管者身上吸取些,应该是更多中国保险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当务之急。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2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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