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和民营经济一样,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主驱动轮之一。因此,在国有资产战略布局调整的过程中,不仅有“国退民进”,还会有国有经济的“大力推进,做强做大”。与此相联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是一项伟大而富于挑战的事业。作为产权归属于国家的特殊资产,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显得格外必要。怎样通过有效的制度来管理国有资产,是当前国资改革研究的一项主要内容。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国资经营预算的前提:国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虽然是特殊的资产,产权归于国家,但仍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在目前,中国基本上也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是各级国资委,它们对应监督管理不同层次的国有资产。国资委虽不是产权主体,却是产权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权力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职能。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投资结构上进行优化配置。
国资委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让度出去,在一定的操作平台上(国有控股公司或国资经营公司),聘任社会专业管理层来经营国有资产或处置国有不良资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主体。
国资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应相互独立。这两个预算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是与国有资产监管有关的国资监管部门的收支预算,后者则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有关的预算,不能混淆。为保证国有资产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增值的良性循环,应将政府财政公共性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性预算分离分列,形成国有资产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国有资产的投资利得、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都应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不宜进入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应包括国有股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承包租赁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家集中的税后利润等,国有企业的增资、注资,这些都是国资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国资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专门监管国有资产,国资部门的人员是政府公务员,其工资待遇受政府公共预算约束,但不应与国资经营预算发生的收支发生直接联系。
国资经营预算和企业经营预算相区别。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主体不是地方政府,而是国资委,而各级国资委又应当有各自不同的预算权限。国资委进行国资经营预算和企业经营预算又要区别开来。在企业中,无论是国资全资企业,还是控股企业,还是参股企业,其经营预算都在对应的企业中进行,国资委不能超越权限,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经营或处置的操作平台主要是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按照市场规则办事,不能特殊于有关企业法律法规监管之外。当然,他们通过交纳税收和政府公共性预算又发生了联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并不进行独立的核算,而应当服从企业财务制度,仅仅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企业是社会独立法人,有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过国有股东同意来经营、处置对应的国有资产。只不过一旦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就应当进入国家规定的公开产权交易程序。国资委经营预算是国有股东自己的独立预算,而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预算是企业社会法人的独立预算。
国资经营预算须定期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各级国资委应当有一定的公共渠道定期公布收支状况,包括事前预算和事后执行结果。除了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数据外,一般都要公开预算和决算相关信息。这实际上提出了对国资委财务的外部监督问题。从操作层面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当由专门的独立审计机构来进行。这些机构不能由国资委自己来聘请,应有对应的、负责监督“国资委”的部门认可的外部机构来审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杜绝国资委没有外部监管造成权力过度扩张而带来的国资配置决策失误以及财务收支隐患。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2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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