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 李思) 昨天下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交规实施后首例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
法庭上,周某、刘某、王某三人诉称:王某驾驶的起重车行驶至朝阳区姚家园路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压死亡。事后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称:由于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由此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司机赔偿对
方10万元。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三人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均遭到拒绝。
据了解,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险种,按照《保险法》及传统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则不理赔。但是按照新交法,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目前尚在讨论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调解。
不过,今天即将通过市人大表决的北京新交法实施办法可能会给这场官司一个明确的法律解决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J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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