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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只按最低比例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4:39 北京现代商报

  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对综合了委员审议和立法听证会意见形成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审议。此次草案修改稿对原草案中与车辆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这一办法将在22日表决。

  在争议最大的“机动车负全责”条款的修改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王
爱声介绍,草案中的修改不是180度大转弯,而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强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条例草案第69条规定:“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王爱生介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目前的商业保险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先行赔付,性质与工伤险一样属于社会保障;而商业险则是认定责任后赔偿,有免责规定和免赔率。审议中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落实配套的保险制度。细化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第72条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王爱声介绍,所说的“最低比例”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估计年内出台。商报记者罗乔欣J046委员意见: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应受处罚

  在昨天的审议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修改稿中第106条规定的未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给予的处罚:“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该删除。

  郑刚委员解释,北京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此进行处罚则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增设了处罚种类,应该删除。

  刘维林委员也认为类似的罚则应改取消。取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同时他表示,交通法规在赋予交管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法律责任,但目前却没有相关规定。自行车不再需要登记

  在昨天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草案中关于自行车登记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解释,长期以来本市对自行车一直实行登记制度,但实际上许多自行车没有登记。有的委员和市民也提出,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成本,所以建议删除。

  同时建议删除的还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的规定。委员认为,删除后有关部门应该研究相关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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