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银监会公布了其起草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成为房地产信托资金保管人。银监会即日起一个月内听取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此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不动产;不得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的不动产;不得以承诺、担保等方式,使房地产信托资金就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征求稿同时表明,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有安全保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条件;具有熟悉信托业务和账户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信托资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商讯)
作者: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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