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王毕强)昨天,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对外公布《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报告认为,在今后2-3年内,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以及地方重点骨干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报告建议,借鉴《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立法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提高立法层次。在政策层面上,建议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与国资委有关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例如:在进行央企公司制改造,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会试点等工作中,赋予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相应的职责及审查义务;在规划央企组织模式时,注意考虑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及相关业务;在组建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明确提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在确定央企考核指标中,将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一个衡量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重视考核结果的同时,加强对过程的考核。
报告还建议,应突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要建立中央企业统一的总法律顾问执业规范,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逐步改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划分行政等级制的传统做法,实行法律业务分类,尽快制订技术等级制的标准和评聘条件,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收入与专业含量、实际贡献挂钩的办法。S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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