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保险拟先行赔付 新交法今天二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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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4:36 法制晚报 | |||||||||
机动车撞人 保险拟先行赔付 如事故属行人故意造成 则保险公司有权追回赔偿 本报讯(记者 李洁)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5次会议。备受市民关注的“新交法”——《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在今天的全休会
此次“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草案修改稿不仅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还对草案中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则、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机动车负全责”的改变包括: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5种,草案修改稿中还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内容。 “新交法” 变化1 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旨在更好保护受害人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更好保护受害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变化2 机动车出事故也可“无责任”,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公布 在法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分,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变化3 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此前要承担民事损害10% 此次“新交规”还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草案修改稿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变化4 “车负全责”要符合三条件,旨在提醒司机注意取证 草案修改稿中将“车负全责”条款改为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介绍,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的处罚, 而是旨在提醒司机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取证。 变化5 骑自行车可带“小学生”,以前规定只能带学龄前儿童 草案修改稿中将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 同时,将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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