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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双管齐下破解券商融资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东臣

  10月18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发了第25号主席令,宣布即日起实施《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了由证监会、银监会、央行共同制定的《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管理办法》,定于11月1日起施行。

  两大举措的颁布实施迎来了周二沪深股市的高开高走。尽管尾盘出现回落,但业内人士仍普遍认为,这两大举措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至少,这标志着券商融资难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这一次是长短兼顾、全面配套,有实质性进展的。这表明监管层在落实《国九条》方面的确是真抓实干了”。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师马国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决定》和《办法》都是非常务实的,分别解决了券商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的难题。

  马国旗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有四点修改引人注目。这四点修改大大降低了券商的通过发债进行长期融资的门槛,每一条都是实质性的突破。

  一、以前规定“券商发债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如今删掉了5年的限制。

  马国旗认为,其深层的含义实际上是涉及到了发债的利率问题。根据企业债管理条例,发债利率不得高于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如果最长期限设定为5年,那么实际上就设定了发债的利率不得超过3.91%(5年期居民存款利率×140%)。这一利率水平在当前的市场情况下是明显偏低的,对投资人缺乏吸引力。比如,刚刚发的5年期国债的利率为4.3%。然而,取消了5年的限制,事实上就解决了实质性问题,等于不再受利率的限制了,发债利率可以由发债人和投资人去协商。而且,券商发中长期债才更有意义,从这一点上讲也是有利的。

  二、以前规定“最近1年盈利的才能发债”,现在这一条也被删掉了。

  马国旗分析说,这样一来券商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1年的利息)就可以发债。发债的门槛大大降低了。

  三、以前规定“定向发行要求必须有担保,且不少于发债总额的50%”,现在改为“如果有担保,原则上不低于50%,不足50%或无担保的只要能作相应的风险提示,投资人签字即可”。

  马国旗说,这也是一项实质性的改动,寻求担保目前对很多券商来说,无异于是大大增加了难度,前段时间,海通证券就是因为担保方面的原因而发债未果。

  四、债券上市的面值从以前的“不低于2亿”修改为现在的“不少于5000万”。

  这显然对券商发债也是有利的。因为毕竟上市能提高债券的流动性,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根据央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

  发债券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已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等。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据宏源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杨浩波介绍,券商以前只能通过国债回购、短期拆借来实现短期融资,现在可以自己发行短期债券了,这对券商来说意义还是比较大的。券商有更多的短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至少可以不占压国债了。这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管理层对券商的态度。随着一大批证券公司的风险相继暴露,管理层可能更希望能平稳清理,逐步规范。

  马国旗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办法》给券商短期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8月底,央行就曾经对券商的短期融资有所放松,取消了同业拆借市场的7天拆借期限。而新颁布的《办法》则更进一步放松了,为券商在债券市场里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其融资条件要比以前银行间拆借更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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